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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互联网积极作用 助力青少年犯罪预防

王飞 周梅 人民法治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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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


  周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网络是把双刃剑。“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同时,网络上不良游戏、黄色视频图片等也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剖析,推导出如何发挥好网络的积极作用,推进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技术化、效率化和实用性。


网络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出现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极速变革,极大推动了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科技文化的创新,促进了人际交往的便利。网络高速的传输速度、信息源跨领域的共享、毫无界限阻碍的交流,都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况且这种潮流般的趋势在未来还会持续增长,至少现在我们还看不到任何阻止或削弱它们的力量,同时它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正在特殊身心发展阶段的青少年。网络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媒介原因,不良的新闻宣传扭曲青少年的价值观、黄色暴力视频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暴力游戏等强化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网络的虚拟世界与现实逐渐模糊的界限降低了青少年控制犯罪的能力,因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因网络成瘾导致的青少年自杀或暴力行为也屡有发生。网络的被指责之声不绝于耳,各种网吧被关闭或成为青少年禁忌场所。但《淮南子》中言“天下之物莫凶于鸩毒毒,然而良医囊而藏之,有所用也”,物本身无好坏,只是利用之处不同罢了,网络也是如此,对于求知若渴的知识人和求职谋生的创业人来说,网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和更多的知识以及更多的平台条件,不费分文即可阅读百千美文,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将生意做到全球,青少年的网络之殇真的就是网络之罪吗?非也。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有其极为复杂的原因,或是社会层面、或家庭层面、或个人心理层面。网络本身是无罪的,关键是使用者在使用这项工具时的选择。原有传统的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将青少年推到了网络的身边,也影响了青少年对于网络信息的选择定位和使用方向。网络内容具有娱乐性、互动性和虚拟现实性,可以匿名,又具有不受现实生活交流方式限制的自由度,沉溺于网络的青少年往往映射的是不良的家庭环境和沉重的学习交际压力。青少年本身自制力比较差,自我保护、心理抵御能力弱而逐渐沉溺于网络中,那些在人格特征上呈现高焦虑、低自尊、抑郁倾向的青少年更容易网络成瘾,更容易走上极端或者犯罪道路,而家庭或学校以及人际交往正常的孩子在父母老师的监督爱护下,以网络为工具来达到学习益智和提高技能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首先要抛弃禁止理论,用理性的态度和接纳的心态借势而发,用更好的理念来“驯化”网络带来的“消极附带产品”,发挥好网络作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物的利用价值。


从网络自身的特点分析网络作为物的工具性价值之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的“优缺点”


(一)网络的高时效性。网络技术的跨地域性和高速传播性极大地压缩了信息传播的物理时空,凭借互联网,各种信息几乎可以在瞬间被上百万千万的网民知晓并迅速传播开来,其实现的信息资源的传播速度和效率之快是以往任何传播媒体都无法比拟的,其高时效性、零距离传播等特征,正日益广泛深入地影响和改变着每一个人。对于青少年来说,一款畅销的网络游戏、一篇内容不健康的文章、一项不真实的报道和错误引导,都极可能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但是其高速传播性也在另一方面以最快的方式使青少年从网络上获得更多的援助资源,主要是指网络的极速传播提供了“1对世界”的可能性。例如有个有心理问题的孩子在网络上发泄自己的不满和对生存的疑问,各种身份或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评论会接踵而至,正确引导和劝慰的留言有可能就会挽救孩子的人生,让他从封闭的思维逻辑中“跳脱”出来,起到醍醐灌顶,挽救其人生的作用,这样就极大地发挥了社会群体或个人对于犯罪预防的积极作用。


(二)网络的虚拟现实性。网络以虚拟的形式实现了对现实生活工作形态的超越,人们超越了现实世界的限制而想象、设计出虚拟的个人、虚拟的社会、虚拟的人际交往关系和世界,人的多重角色和欲望可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得以实现,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网络上无中心、无限制、无实际惩罚性导致在网络空间中较之现实空间思想和行为享有更大的自由,道德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在很多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其思想根源是无法脱离虚拟世界的身份。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其犯罪原因时讲到自己在网络游戏中是“王者”,没有人敢忤逆自己的想法,“但在学校中竟然有人想挑战我,我也会用游戏中残暴的方式对待他”。个人社会角色和网络角色在某一时刻界限变得模糊,而网络世界中的身份是自己更愿意从心底里予以认可的角色,这就造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从另一方面说网络提供的虚拟情感体验在很大程度上会让身心发育中的孩子能更迅速地成长,并在各种虚拟世界中将情感体验迅速升华为人生经验,可以实现自己在生活中极度渴望但无法实现的追求和梦想,可以对原有错误的认知或者行为有更为清醒的认识,从而摒弃“只缘身在此山中”限制。对自己体验的角色产生共情,比如让不听从父母管教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承担教育子女的角色,他就会在不自觉中感受父母的良苦用心,对父母的管教行为有新的认知,从叛逆不顺从变为听从并感恩,这是任何线下教育手段所无法企及的。


(三)网络的共享性。分享是数字社会主义中最温和的表现形式,是所有高级水平的群体活动的基础。它也是整个网络世界的基本构成成分,这是网络最为重要的特性,这里笔者的意思主要是指在青少年犯罪预防阶段网络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可能性。一方面网络共享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犯罪手段的学习临摹,也为瞬时的共同犯罪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共享性在当下更为突出的是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资源的共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共享性为这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创造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各职能部门的教育资源和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实现互通,逐步整合了犯罪预防教育的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构建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铜墙铁壁。比如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检察院就以“互联网+”大数据理念为导向,搭建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和未检云数据平台,利用网络将司法部门、共青团、民政部门等联合在一起,以合力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工作进行后期预判和深入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武城模式”得到了最高检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方面专家的认可和肯定,这就是网络共享的积极贡献。


多途径发挥网络作用,服务于青少年犯罪预防以及预防再犯罪


(一)利用网络信息的吸引力规律和遵循青少年学习的层次性来提高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导向性和选择目标。首先,利用吸引力规律发挥网络的教育感化和培养功能,在对于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一般使用禁止理论,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权利义务书中有特别禁止出入网吧等场所,父母老师也在日常生活中叮嘱不能出入网吧等场所。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定律——禁果效应,即越禁止,越渴望。有的家长或社会一味地严厉禁止,反而增强了孩子的好奇心,逆反心理。青少年正处在青春期,此阶段青少年发育的基本矛盾是成人感与半成熟状态的矛盾,具有强烈想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想成为一个别人眼中的“大人”。对教育者容易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或对教育理念的拒绝接受,对越禁止不允许的事情越想去挑战来彰显自己独立个体的形象和权威,在好奇和逆反心态的驱使下甘冒风险去尝试那些也许并不甜的“禁果”,最终使教育走向反面。在心理学上来说不能接触的、不知道的事物往往更具有诱惑性和吸引力,也更能促进和强化人对该种事物接触的欲望和了解的需求。因为人天生具有的“完美主义”,即对于空缺信息的有一种强烈的弥补感,来体验一种充实和完整,即空缺——更有吸引力——填补——需求得到满足,因此明白了心理需求后那我们知晓应该做的是“疏”而不是“堵”,是有度“开放”而不是绝然“禁止”。其次,根据青少年学习的层次性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规范,人生有秩序,学习分层次,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对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分配每个人的地位,并使他固定于那个地位,按照人的天性处理人的欲望……其主要含义就是不要脱离孩子的成长阶段去让他接受在其年龄阶段来说不理解、不认同的大人逻辑,用青少年接纳和认知范围内的语言进行网络教育,而不是枯燥乏味的说教。


(二)抓好优秀传统文化网络供给侧,强调供给者服务的质量和自律性,强监管,更要促创新。笔者向来不认同一项制度或者工具具有绝对的好坏,或者说从来不认为外因能够成为事情发展的主因,这也是马克思哲学理论的内容,但是在生活工作中我们往往出现“外归因”,对于网络也是如此,作为工具和传播媒介,它的好坏直接取决于使用对象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性,而选择性在根本上取决于个人的心理需求和工作生活学习需要,而更为深层的心理需求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选择的目标对象,在更大程度上决定对选择对象信息的依赖性和控制力。举例而言,一个在平时学校中遭受过校园暴力的孩子则更倾向在虚拟网络中扮演高高在上的欺凌者的形象,来推翻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卑微和受辱的形象。一个在现实生活中缺乏父母关爱的孩子则更容易在网络上选择心灵上的伙伴,信任网络上陌生人的虚假照顾,成为一些犯罪分子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在强调父母社会责任的同时,我们也更应该看到道德失范。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其恶劣程度让人唏嘘感叹、悲伤愤怒,不禁质疑我们的孩子怎么了?案件中的学生并不觉得实施暴力是违法犯罪,反而觉得很“酷”,欺辱同学“很爽”,还要拍视频上传网络炫耀,毫无羞耻感和罪恶感。对于道德失范、底线模糊,意识领域占领最高层次和制高点的优秀传统文化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优秀传统文化绵延几千年,根深蒂固流淌在国人心中并千百年被承继发扬,其中“孝悌”“谨信”“为善”“有德”“诚信”等道德观念,是社会主流价值,是个人行为潜在的规范标尺,可以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提供强大的思想支持。提升教育的说服感化力度,使青少年更容易从内心予以接受。那么最有效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自然是网络,互联网和游戏创新技术能为传统文化发挥作用提供技术源头和平台支撑。有人说这就是变相地让青少年玩游戏上网,非也。笔者强调的是运用网络游戏这种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包装我们的传统文化,用新颖的游戏形式吸引青少年自觉自愿接受教育,达到寓教于乐的高层次,使传统文化得以最大普及。当然也要同时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和分级,在互联网领域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让网络游戏和网站资源的提供者加强技术创新研发,融入传统教育因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发挥其强大的精神文化辐射作用。


(三)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与预防再犯罪的全国乃至全球信息共享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方式与科技的高度有机融合势必成为事物前进发展的必然要起,充分利用网络带来的科技革新远比无效的警醒远离来得有效。“我们有一个既不背离自然而且还更加公平的次序,我们将按照各种技术之间必然的联系去看待他们,把最能操作的技术放在前面,而那些需要很多其他行业的帮助才能操作的技术,则列在后面”。在这里笔者提出有助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三个方面:一是日常工作学习中的青少年来说,“人防”是中心,“物防”是基础,“技防”是关键。之前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或网络引发的犯罪,有的学者提倡分门别类限制级别和时间禁止场所来解决,但实践操作是几乎不可能的,效果也可想而知。比如禁止进入网吧,但是能禁止玩手机、看平板吗?还有商场店铺内的各种免费的电脑休屋?控制监督和惩罚是一种手段,分门别类也是一种手段,但也仅仅是一种外部制约手段,虽然可能有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因此,笔者提倡“强外在监管”,更要“促技术革新”。笔者建议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在技术方面可以考虑借助社会职能机关的综合治理的功能,推动网络、数据、人工智能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创新研发指纹与个人年龄信息相结合的上网模式,或成人面孔识别器,对于未成年人登录的机器采用时间限制和内容极速过滤的访问功能,并将青少年上网浏览记录进行大数据分析后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真正让技术惠及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网络世界。二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阶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阶段,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帮教安置基地一般是司法机关与大中专院校或者大型劳动型企业共同承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12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例如青少年的帮扶教育及安置基地可以设置专门的技能学习网站,由司法机关提供犯罪预防的法律资源和案例教学,由帮教安置单位提供技能教授和管理,有合作协议的单位提供优秀技能教育老师和思想道德教育老师进行专门的培训。既可以保障家庭贫困的青少年有机会学习到优秀教育资源,也可以保障青少年的学习时间和内容的选定,便于提高其社会技能,为青少年更好地回归融入社会学习和避免再犯罪提供必要条件。


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对于其衍生的各种亚文化、负文化和反文化现象,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颠覆性的、“恶性”的。但互联网是整个新时代的产物,审时度势,适应潮流,在错综复杂的虚拟世界,如何抢占文化的制高点,以“文化的名义”构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火墙”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未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治理必须着眼于网络文化的发展特性和发展趋势,并使青少年参与到引导网络文化良性健康的事业中来,使青少年真正成为健康网络文化的制造者和受益者。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近年来互联网建设管理运用得到了不断完善,我们要建设网络强国,强调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持续弘扬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在技术腾飞的时代,网络势必助力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达到更高水平、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责任编辑:汪峥推荐阅读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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